5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發布《合肥市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房地產政策措施的通知》,涉及購房補貼、“賣舊買新”公積金貸款額度等10項措施。
實施購房補貼:單套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合肥市將實施購房補貼。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凡在本市新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給予總房價1%的購房補貼;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戶籍家庭新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給予總房價1.5%的購房補貼;新市民、進城農民、城市公共服務人員新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給予總房價2%的購房補貼;新購買新建車位(庫)的購置人,給予車位(庫)總價款3%的購置補貼;對售出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或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后1年內售出原自有住房的購房人,給予新建商品住房總房價2%的購房補貼。
文件明確,以上補貼標準,單套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上述補貼政策按就高不重復享受原則,由新建商品房所在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落實。各屬地結合轄區實際出臺配套細則和認定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區域進一步提高補貼標準。購房時,可同步發放家居家電消費券、汽車消費券、加油充電消費券、餐飲消費券、超市百貨消費券等。鼓勵房企加大優惠力度讓利購房群眾。
促進二手房流通:房屋互換價格相等的,契稅計稅依據為零
文件要求促進二手房市場流通。
全面實施房源核驗,規范房源發布,為每套房源建立專屬“身份標識”。優化資金托管,保障交易安全。深入推進帶押過戶,降低交易成本和風險。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發揮二手住房互換平臺作用。對房屋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契稅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契稅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同時,落實國家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支持“賣舊買新”,除本“賣舊買新”“買新賣舊”購房補貼外,為進一步加強新房、二手房市場聯動,參照其他城市做法,采取市場化“幫賣”與鼓勵國企市場化“回購”兩種措施。具體而言,指導行業協會探索建立新房與二手房便捷換購通道,幫助購房群眾“以舊換新”,引導經紀機構降低居間服務費率;鼓勵合房租賃公司等國有企業,根據需要,按照市場化原則,收購有“賣舊買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用于市場化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豐富房票房源超市等。
買房全家落戶,房票可跨區使用
文件提出,在本市以合法方式取得商品住宅性質房屋所有權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口遷移。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完成網簽備案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此舉即可理解為“買房全家落戶”。
文件顯示,合肥市還將優化銷售政策。市區商品住房項目不再執行公證搖號公開銷售,由企業自主銷售。全面取消樓層差價限制,優化價格調整機制。優化調整企業自持商辦比例政策。支持競自持租賃住房整體轉讓。支持企業購置辦公用房,對總部企業在本市新購辦公用房的,按照本市支持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相關規定給予補助,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優化車位與住宅同步銷售政策、車位增購政策,不再限制業主增購車位數量。
文件提出,推廣房票安置。搭建房源超市,支持房票跨區域流通。開發房票系統,規范房票核發、使用、兌付。落實優惠政策,給予購房獎勵,保障被征收群眾合法權益。
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給。集中優質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資源支持重點區域發展。加大立體生態住宅、低密住宅供給。優化控規導則,調整陽臺、層高、架空層等管理要求。優化地塊容積率計算規則,提高住宅得房率。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應力度。堅持以需定建、職住平衡、分類保障,有序推動保障性住房建設,重點保障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保障性住房項目原則上實行現房銷售。
優化首套房認定標準:只核查購房所在區縣的住房情況
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對剛性和改善性需求家庭,夫妻雙方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額度調整為100萬元,借款人單方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額度調整為70萬元;多子女家庭購買首套住房,夫妻雙方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額度調整為120萬元,借款人單方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額度調整為84萬元。
動態調整新發放首套住房貸款利率。在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符合新發放首套住房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動態調整條件時,及時按程序取消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機構可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結合本機構經營情況、客戶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每筆貸款的具體利率水平。
優化個人住房貸款首套房認定標準。在本市范圍內新購買住房,只核查購房家庭所購房屋所在縣區、開發區的住房情況,無住房的,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時可按首套住房認定。首套房的認定門檻降低,如,張三家庭在廬陽區有一套住房,但在包河區無住房,其在包河區新購住房時,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時可按首套住房認定。至5月15日未發放的住房貸款,參照該政策執行。繳納契稅時首套房標準仍按稅務部門認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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