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5日從自然資源部獲悉,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臨時用地難題,該部門近日印發了《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聚焦企業用地訴求,打通政策“堵點”。一是期限不滿四年的可以繼續使用。在臨時用地法定最長使用期限內,對于首次申請使用期限不滿四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允許用地單位申請繼續使用,最長不超過四年。
二是繼續使用部分不再審查復墾方案。對于臨時用地申請繼續使用的項目,可以根據使用和復墾情況,將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縮減后的范圍辦理審批手續;繼續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復審查土地復墾方案。
三是優化系統功能避免信息重復報送。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中增加繼續使用功能,經批準繼續使用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批準后二十個工作日內錄入繼續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復錄入項目完整信息。
四是主動對接服務企業用地需求。
同時,《通知》也強調各地依法合規履職,嚴守政策“底線”。一是明確適用范圍。申請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應當符合臨時用地使用要求、不改變用地位置和批準用途、不擴大用地規模和使用范圍,由具備相應審批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年限連續計算且總期限不超過四年。
二是重申復墾責任。強調對縮減使用范圍申請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確有需要的應重新明確復墾要求,到期后落實復墾責任;對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應按照復墾方案,在原規定期限內完成復墾任務。
三是壓實監管責任。明確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審核把關,重點關注用地規模大、占用耕地多的臨時用地,對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不得繼續使用,同時加強業務指導,督促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解決遇到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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