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消息,為全面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適應市場形勢變化,強化資產負債統籌聯動,切實提高人身保險業負債質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向各金融監管局,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業協會就健全人身保險產品定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備案的普通型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5%,相關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按2.5%執行;預定利率超過上限的普通型保險產品停止銷售。
二、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備案的分紅型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0%,相關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按2.0%執行;預定利率超過上限的分紅型保險產品停止銷售。新備案的萬能型保險產品最低保證利率上限為1.5%,相關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按1.5%執行;最低保證利率超過上限的萬能型保險產品停止銷售。
三、建立預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掛鉤及動態調整機制。參考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5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10年期國債到期收益率等長期利率,確定預定利率基準值,由保險業協會發布。掛鉤及動態調整機制應當報金融監管總局。達到觸發條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及時調整產品定價。
四、對于分紅型保險產品和萬能型保險產品,各公司在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突出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強調賬戶的利率風險共擔和投資收益分成機制,幫助客戶全面了解產品特點。要平衡好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與浮動收益、演示利益與紅利實現率的關系,根據賬戶的資產配置特點和預期投資收益率,差異化設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導客戶預期。在披露紅利實現率時,應當以產品銷售時使用的演示利率為計算基礎。
五、鼓勵開發長期分紅型保險產品。對于預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紅型保險產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險產品精算規定計算現金價值。
六、深化“報行合一”,加強產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細化、科學化管理。各公司在產品備案或審批材料中,應當標明個人代理、互聯網代理、銀郵代理、經紀代理等銷售渠道,同時列示附加費用率和費用結構。
七、要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優化產品開發設計,穩步調整產品結構,不斷拓展和豐富保險保障的內涵和外延,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保險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
八、要強化銷售行為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銷售人員分級分類管理,有序實現銷售人員資質分級、產品分類、差異授權。加強產品適當性管理,根據消費者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和交費能力銷售適配的保險產品,不得將浮動收益誤導為保證收益。
九、要建立與預定利率動態調整機制相適應的產品開發管理體系,確保預定利率調整過程中的產品開發、切換、停售、銷售管理、客戶服務等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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